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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薪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公19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某甲租住的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号万达公寓某室,查获甲基苯丙胺363.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快递单、证人徐某、韩某证言、中国刑事警察学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丰乐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韩某取保候审决定书、徐某逮捕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唐某甲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26年4月1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满审 判 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