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宏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银彬、郭慧宾、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宏驰实业有限公司,李银彬,郭惠宾,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宏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光明大厦34楼H单元,组织机构代码15514747-X。法定代表人蔡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茜,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银彬,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郭惠宾,女,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亭北路265-297号8号厂房之8-1、8-2,组织机构代码76926418-7。法定代表人黄建新,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0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银彬、郭惠宾、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9692.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