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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086号原告:陈某,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吕某,女,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陈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滕佳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