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于华松与王太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松,王太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于华松,农民。委托代理人万润杰,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太武,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华松诉被告王太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华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