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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于华松与王太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松,王太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于华松,农民。委托代理人万润杰,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太武,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华松诉被告王太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华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