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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勋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37号罪犯马勋照,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偃师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9年12月25日假释期满。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洛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勋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8321元。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7月1日交付河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对马勋照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1日对马勋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对马勋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马勋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勋照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1月27日中午,马勋照、高宏强骑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田某相碰,双方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田某之兄田某甲闻讯后持菜刀赶来,与田某追赶至一工厂门口,菜刀被他人夺下,四人发生殴斗,后被他人拉开。田某二人走出门外,被追出的马勋照持刀戳伤,后田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田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该犯系累犯;被害人有过错。罪犯马勋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勋照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勋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