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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常利生、冯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利生,冯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常利生,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被执行人冯春雷,地址彭城。申请执行人常利生与被执行人冯春雷红59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常利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春雷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执171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岳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沛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