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姚重聚与陈鹏、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重聚,陈鹏,陈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姚重聚,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陈鹏,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姚重聚与被执行人陈鹏、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鹏、陈晓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重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判决书提供的住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查明被执行人陈鹏、陈晓红已不在原址居住,具体下落不明。经银行、房管系统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姚重聚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陈鹏名下宁A×××××车辆户籍,该车辆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现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底价170432.79元接手该车辆以抵顶陈鹏、陈晓红的欠款。现本院已将陈晓红、陈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017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