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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谭振刚、谭申柱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振刚,谭申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特17号申请人:谭振刚。被申请人:谭申柱。法定代理人:邓永凤。申请人谭振刚要求认定谭申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谭申柱系申请人谭振刚父亲,于2014年10月8日因患高血压摔倒,致双侧颞叶脑挫裂伤、双侧颞枕部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解放军第一○五医院手术治疗,于2014年12月26日出院。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说话,无法进行交流,没有辨别能力。经审查,谭申柱因颅脑损伤致智能障碍,无法理解诉讼程序,不能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不能作出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被申请人谭申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邓永凤为谭申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