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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程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3行初44号起诉人程海,男,1952年6月7日出生。起诉人程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昌平区司法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2014年1月,程海在担任丁家喜案辩护人时,退庭投诉控告检察官和法官多项违法,被法官反告其扰乱法庭秩序并要求对其行政处罚,市司法局和昌平区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借故暂缓了程海2014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和备案。程海称因未参加年检,未在律师证上加盖昌平区司法局的年度考核专业章,在执业过程中,屡屡遇到公检法机关人员质疑律师证的有效性,严重妨碍了其正常执业。程海认为,律师证是律师执业许可证书,律师证内依法只应印制和记载和该行政许可相关的内容,司法部把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和所谓年度检查考核捆绑在一起,逼迫起诉人等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年检、交费后才盖年检章。三被告的行为,违反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是用增加执业障碍的方式“巧妙”地为起诉人增设义务。为了不再引起办案机关对起诉人有效律师证有意无意的歧义解释,起诉人的律师证应当制作成全国统一样式。同时,三被告的违法行为对起诉人造成多年的严重损害,故应当向起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现程海起诉至我院,请求法院判令:1、司法部依法统一为程海重新制作律师执业证;2、市司法局依法为程海重新颁发律师执业证;3、三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河北日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检察日报、法院报登载道歉信,道歉文字需经起诉人和法院审定;4、三被告同比例赔偿程海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人民币陆万元整。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2009年9月司法部发布第119号令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此可见,司法部统一制作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规章授权的行为。起诉人要求司法部统一重新制作律师执业证,属于对规章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提起的诉讼,故诉讼请求第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是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基础的,因此,诉讼请求第二、三、四项也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程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梁 冬代理审判员  王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