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钟林生、周贤章与曹火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林生,周贤章,曹火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钟林生,男。申请执行人周贤章,男。被执行人曹火木,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泉上镇泉正村新街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7011402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现曹伙木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曹伙木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伙木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