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成江与汪山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江,汪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55号申请执行人徐成江,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汪山莲,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现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徐成江与被执行人汪山莲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48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成江要求被执行人汪山莲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