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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XX杰申请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杰,周钰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XX杰,1975年8月25日出生,男,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周钰翔,1978年4月19日出生,男,户籍地株洲县,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邵仲调字﹝2015﹞第44号调解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钰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XX杰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500元,本息合计122500元;二、承担本案仲裁费3000元及执行费1782.5元。但被执行人周钰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钰翔银行存款12728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肖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