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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茹守智与被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守智,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493号原告茹守智,男,汉族,1969年出生,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立波,系联社信贷管理部副经理。原告茹守智与被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原告茹守智于2016年4月27日以所诉争议已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守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茹守智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