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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丁雪铃、郜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567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XXX号一层商务中心。负责人郑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琪,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雪铃,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郜亚玲,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丁雪铃、郜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20.53元,减半收取4,860.27元、保全费3,480.26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