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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华汉卿与被告华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汉卿,华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607号原告华汉卿,男。被告华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汉卿与被告华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汉卿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汉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华汉卿承担。。审 判 长  杨 玲人民陪审员  曾雪军人民陪审员  何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