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桂兰诉被告隋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兰,隋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448-1号原告杜桂兰,女,52岁。被告隋喜洋,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桂兰诉被告隋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隋喜洋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并羁押于虎林市公安局看守所,无法审理,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迪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晨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