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汪霞与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霞,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霞,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姚保军,总经理。黄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作出的黄劳人仲调字(2016)第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君胜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汪霞以双方当事人已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劳人仲调字(2016)第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