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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32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翠利,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刘某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