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龚修贤申请执行王昌林责令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修贤,王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龚修贤,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昌林,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绵阳市安县。案由责令赔偿本院受理龚修贤申请执行(2016)川07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昌林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昌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