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朱贵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朱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21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井陉县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张贵文,局长。被执行人:朱贵兰。申请执行人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井国土罚字(2015)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井国土罚字(2015)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被执行人朱贵兰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井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井国土罚字(2015)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菊平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