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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杜春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76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男,1974年3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间,被告人杜×在本市非法使用未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通信频率、局部截断通讯网络信号,发送手机短信息。被告人杜×于2016年1月13日0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苑饭店东门附近实施上述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杜×的供述,证人陈×、李×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设备勘验报告,照片,伪基站设备认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犯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