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梦妮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梦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梦妮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梦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梦妮在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XX号居民楼X楼一房间内,将被害人曾某某现金人民币3600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梦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梦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梦妮因缺钱开销,萌生盗窃的念头。其来到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XX号居民楼X楼,发现被害人曾某某的住宅没有锁门且房主不在,遂进入该住宅从其中一个房间衣架上的一个挎包内将一个棕黑色的钱包盗走。被告人陈梦妮得手后欲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曾某某发现并当场将其控制住后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从被告人陈梦妮身上缴获一个棕黑色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6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梦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曾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梦妮的户籍证明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梦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梦妮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盗钱款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梦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梦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封 雯书 记 员 夏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