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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于文强与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强,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强。被执行人:刘云峰。本院在执行于文强与被执行人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责令其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