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于文强与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强,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强。被执行人:刘云峰。本院在执行于文强与被执行人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责令其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