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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振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振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000号原告秦皇岛市振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振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振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叶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