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怡与江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怡,江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051号原告:江怡。被告:江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怡与被告江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