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邱兴元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邱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定代表人:陈雪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邱兴元,男,汉族,生于195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受贿罪本院受理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4)涪刑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兴元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邱兴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