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民初385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肖静静,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晓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肖静静、乔晓东、被告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处时间不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也没有培养起丝毫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长期淡漠的家庭生活使我与被告均感疲惫不堪,双方都希望尽早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开始彼此新的生活。双方经过数次协商,对离婚能达成一致意见,仅因被告向我索要经济帮助费的数额与我存在分歧,致使无法协议离婚。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刘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完全是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乱道一面之词,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原告与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原告所述“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与事实不符。1、原、被告经原告发小介绍认识,二人恋爱一年有余,二人感情很好,彼此恩爱,双方家长也都支持并希望喜结连理。双方是在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以及双方父母支持下进行的婚姻登记,并非草率。2、原告比较信周易学说,找人请教说二人适合生属虎的孩子。被告非常尊重原告,在婚后第四年虎年生下女儿刘某乙。我更加考虑女儿还小,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女儿童年的人间悲剧。二、婚后原、被告并没有经常吵架,原告所说不符。1、原告与被告离婚,仅是夫妻正常生活锅碗瓢勺的小插曲,几乎每对夫妻都可能碰到的“槛”和误会。被告与原告没有经常吵架,街坊邻居为证。2、女儿出生后,因考虑老人照顾孩子比较方便,一直与婆婆同住。原告是婆婆中年得子,从小很娇惯,做事比较任性,导致原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原告提出离婚后,2016年大年初二就不让被告和女儿回家,并换了门锁,从大年初二至今将近三个月时间,原告对女儿不管不顾,不闻不问,未曾看过女儿。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更加充分体现原告是一个没有担当,缺乏家庭责任感的人。被告恳请法官对原告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建立家庭责任感,帮助化解双方的“疙瘩”,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不该解体的家庭。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保护被告合法权利,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刘某乙,现就读于蝴蝶幼儿园。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孩子考虑,多进行沟通,多理解,各改自己的脾气性格,双方仍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并未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交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