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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76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