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0104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牛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牛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津01**民初4274号原告王志新。委托代理人刘辰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旭,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星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新与被告牛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