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吕东晓诉吕联钢、陈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晓,吕联钢,陈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093号原告吕东晓,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华龙,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联钢,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金莲,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东晓与被告吕联钢、陈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毅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琳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