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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津涛与冯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津涛,冯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许津涛,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跃,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津涛与被执行人冯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4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冯跃偿还原告许津涛借款本金十五万元及利息二万六千元(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七万五千元及利息一万三千元;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七万五千元及利息一万三千元)。二、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冯跃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许津涛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跃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津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1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林 风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