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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与黄复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黄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韦可嫦,主任。被执行人黄复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海春、黄复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10)浦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41815.50元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