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星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星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075号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杨英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为贤,男,汉族,住尤溪县。被告蔡星通,男,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星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淑玲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