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执民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杰茂进出口有限公司、环球纺织品国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杰茂进出口有限公司,环球纺织品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民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杰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389号601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柯,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晶,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环球纺织品国际有限公司(UniversalGarments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柴郡斯达利桥区克拉伦斯街瑞工厂(RayMill,ClarenceStreet,Stalybridge,Cheshire,GBR)代表人:安萨里·泽奥拉·拉希姆(AnsariZiaullahRahim),该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环球纺织品国际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环球纺织品国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环球纺织品国际有限公司的董事安萨里·泽奥拉·拉希姆和拉希姆·穆罕默德·扎希德分别持有号码为109042423(528739256)、099146308的普通护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杰茂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限制被执行人环球纺织品国际有限公司的董事安萨里·泽奥拉·拉希姆和拉希姆·穆罕默德·扎希德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杰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安萨里·泽奥拉·拉希姆(AnsariZiaullahRahim)和拉希姆·穆罕默德·扎希德(RahimMohammadZahid)出境,扣留其有效护照并通知相关单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