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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与周泽、邵爱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238号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丰富泰和西路13号。负责人袁帅,该行行长。被告周泽。被告邵爱花。被告邵万志。被告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与被告周泽、邵爱花、邵万志、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