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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市奇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三原色丝光棉纱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奇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绍兴三原色丝光棉纱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517号原告绍兴市奇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绍兴市凤林西路2500号B区第六大道西1F1366。法定代表人李洪军。被告绍兴三原色丝光棉纱线有限公司,住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王家埭村马山路。法定代表人朱华炜。本院在审理绍兴市奇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三原色丝光棉纱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绍兴市奇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绍兴瑞市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银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