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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党玉国与李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玉国,李燕东,李长军,周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997号原告党玉国,男,1976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31976********),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宏大小区C座1804室。被告李燕东,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31978********),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天泽小区。被告李长军,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31971********),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小城子村。被告周立军,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31983********),汉族,教师,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明珠小区3期。原告党玉国诉被告李燕东、李长军、周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玉国、被告李燕东、周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军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玉国诉称,2013年12月9日,被告李燕东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9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周立军、李长军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燕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283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长军、周立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燕东辩称,欠款属实,暂时还不了。被告周立军辩称,欠款属实,钱不是我花的,我是担保人。被告李长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被告李燕东从原告党玉国处借款人民币59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周立军、李长军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李燕东从原告党玉国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应该对该笔借款进行偿还。被告周立军、李长军为上述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清楚,系连带保证责任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原告党玉国要求被告李燕东偿还本金5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为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燕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党玉国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周立军、李长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3元,减半的案件受理费991.5元,诉讼保全费用894元,由被告李燕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友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