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运时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时,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246号原告杨运时,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海红,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玲,该公司经理。原告杨运时与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运时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时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洁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