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运时与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时,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246号原告杨运时,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海红,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玲,该公司经理。原告杨运时与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运时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时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洁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