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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其松与邵东亮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松,邵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刘其松,男,200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邵东亮,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2)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其松与被执行人邵东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邵东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其松抚养费每月800元,案件受费50元,执行费80元。现扣留被执行人邵东亮工资款每月800元至还清时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 孙 杰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明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