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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05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胡保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刘贤,胡保山,阜阳市北方联物流有限公司,刘位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05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马宝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保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北方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兰恒法,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位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贤、胡保山、阜阳市北方联物流有限公司、刘位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家顶审判员  倪德利审判员  邱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双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