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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韩啸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啸,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异20号案外人:李莉,居民。申请执行人:韩啸,居民。被执行人:徐斌,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啸与被执行人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莉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莉称:我和被执行人徐斌于2014年12月3日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徐斌的一切债务与我无关,怀远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存款是错误的.我要求法院解除冻结。本院查明:案外人李莉和被执行人徐斌于1990年4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徐斌向申请执行人韩啸借款60000元。2014年12月3日,李莉和徐斌登记离婚,双方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徐斌的一切债务与李莉无关。2016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6)皖0321执1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莉的两个银行账户存款65500元(冻结时,李莉两个银行账户分别有存款25551.57元、74.7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斌在与案外人李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申请执行人韩啸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因李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被执行人徐斌的个人债务,本院认定该债务为李莉和徐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两人的财产包括共同财产及各自的个人财产共同偿还。李莉虽和徐斌离婚,并约定该债务与李莉无关,但该约定属于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申请执行人韩啸不具有约束力,李莉仍对该债务负有偿还责任。本院对李莉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李莉对该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案外人李莉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莉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