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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字���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淑华与赵小巍、滕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华,赵小巍,滕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郑���华,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吕万利,系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巍,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滕玉刚,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做出的(2016)辽0202民初字第151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赵小巍持有的深圳晟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大连弘阗海鲜餐饮有限公司、大连美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查封了被告滕玉刚持有的大连弘阗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中的股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和解,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应解除对被告赵小巍持有的深圳晟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大连弘阗海鲜餐饮有限公司、大连美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查封;解除被告滕玉刚持有的大连弘阗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中股权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赵小巍持有的深圳晟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比例为33.33%投资权益的查封;二、解除被告赵小巍持有的大连弘阗海鲜餐饮有限公司255万元份额51%股权、被告滕玉刚持有的大连弘阗海鲜餐饮有限公司245万元份额49���股权的查封;三、解除被告赵小巍持有的大连美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份额20%股权的查封。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人民陪审员  唐丽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