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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云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云连,陈竹妹,张忠棉,张子垒,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云连,陈竹妹,张忠棉,张子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73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10531-0),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天瑞路88号金融创新园506室。法定代表人颜美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池庆玮,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李云连,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竹妹,系李云连之妻,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忠棉,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子垒,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云连、陈竹妹、张忠棉、张子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362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9592元,剩余案款44412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73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