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国威诉康世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威,康世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财保16号申请人李国威,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9日,佳县乌镇乌镇村578号。被申请人康世迎,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22日,佳县康家港乡康家港村2号。申请人李国威与被申请人康世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国威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世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康世迎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李国威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世迎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6228482946233xxxxxx的账户。该账户只收不支。冻结期限1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锦审判员 张少锋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