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闫光申请执行张文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光,张文涛,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闫光,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文涛,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执行人刘杰,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闫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涛、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文涛、刘杰没有按期履行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涛、刘杰的银行存款55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