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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东汉与齐登发、沂源海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汉,齐登发,沂源海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951号原告:刘东汉。委托代理人:张云红,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登发。委托代理人:王贵志,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源海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政府驻地。信用代码:370323228001118。法定代表人:齐元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汉诉被告齐登发、沂源海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汉撤回对被告齐登发、沂源海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由原告刘东汉负担。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