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高木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举,总经理。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元通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