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0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鸣科、王成、孙建春、卢永志、XX、张军、邓如意、陈立新、牟朝伟、曹云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鸣科,王成,孙建春,卢永志,XX,张军,邓如意,陈立新,牟朝伟,曹云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077-2号原告: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四川省警官学校教师公寓*楼。法定代表人:杨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诚,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娜,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青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小燕,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章波,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鸣科,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王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孙建春,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卢永志,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XX,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军,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邓如意,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陈立新,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牟朝伟,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曹云飞,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鸣科、王成、孙建春、卢永志、XX、张军、邓如意、陈立新、牟朝伟、曹云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郭文东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