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财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开伟与张光永、刘志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开伟,张光永,刘志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233号申请人王开伟,男,1962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张光永,男,197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刘志宾,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申请人王开伟与被申请人张光永、刘志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光永所��的鲁D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被申请人刘志宾驾驶的冀DXX**(冀D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