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79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文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海波申请执行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赤仲裁字第2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乌 杰 微信公众号“”